
民勤公司地址变更 特耐公司由胡坚、罗建伟、郭红丽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胡坚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11日,胡坚在贵州出差期间意外摔伤后死亡,因特耐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故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胡坚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杨芳和胡坚系夫妻关系,胡思妍系其女儿,胡宝玉、李金兰系胡坚的父母。2015年2月26日,继承人胡思妍和李金兰声明放弃了对胡坚股权的继承,2015年3月9日,在法院主持下继承人胡宝玉与杨芳达成由杨芳继承全部股权的调解协议,故杨芳是胡坚在特耐公司股权的唯一继承人。2015年1月15日,特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就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人事任免及聘任等事项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临时股东会由罗建伟主持,实际到会股东是罗建伟和郭红丽。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杨芳由继承而取得的股东资格,其权利义务与原股东是一样的,虽然在胡坚死亡后,特耐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未变更为杨芳,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故一、二审法院认为杨芳可以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并无不当,特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华企会计 华企会计小编分享:如何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 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既然是资产,就会涉及到“买卖”我们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到底该 如何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 呢?别急,一起和 华企会计 小编往下看。 
从立法的角度,该条规定采取的列举保护的方式。然就其中“等”字的理解,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等”字是对前面列举元素的总结,本条属于穷尽式列举。从商标法上次修订时最终删除了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单一颜色商标可见一斑。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立法法上,“等”字通常表示非穷尽式列举。 从司法的角度,目前的在先案例也存在分歧。在阿迪达斯“三道杠”案中,法官认为在我国可注册的商标应以第八条列中列举的为限。而在“红底鞋”商标案中,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虽然该案所涉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 商标注册 的标志之外。 下面呢 企帮帮 小编就给大家讲讲 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 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1、风险增加
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 
2、专业技术人才集中。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专业代理人,将是中国未来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是市场规范发展的核心所在。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相应提高。 3、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度高。保险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由于保险代理公司与客户的接触,需要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解决客户风险管理的任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 4、节省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即节省保险公司招聘、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发挥其有限的资源。 如果该类别已被其他人注册,企业必须要做商标许可或购买交涉,以免商标侵权color:#888; line-
华企会计 玩偶制造商蒙奇奇起诉天津蒙奇奇新天地咖啡公司 或涉及商标侵权 近日,人气玩偶“Monchhichi”(蒙奇奇)制造商“有限公司关口”分别以侵犯商标权及著作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等,共索赔401万元。 
民勤公司地址变更 说明:考虑到“三险一金”中个人承担部分比例不一,我们在测算时均假设不考虑社保因素,即所提薪资均为险后薪资。企业在应用时根据当地实际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即可。 二、具体操作过程 1、假定某人险后年薪78000元,给他的薪资发放方案是:月工资5000元(险后,下同),年终奖18000元。其年应纳个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从处理内容上看,工商机关只能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我国对 商标注册 专用权实行工商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两者在启动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时又有一定的交叉。 
民勤公司地址变更 ①有损过家、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 ②将会对群众导致蒙骗或是误解的; ③国外(地域)名字、国际经济组织名字;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 商标注册 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三、实质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