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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我国《商标法》规定, 商标注册 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商标的注册,遭人抢注的风险就会增大。一旦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将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前些年,社交软件陌陌与滴滴出行的商标争议,就是典型的代表事件。  3、容易侵犯他人权利  侵犯他人的权利可以指两方面,一方面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经成功注册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一旦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原企业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如果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推广,便会构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侵权行为。

5、创始人代持期权池的比例设置合理,建议为10%到20%  五、关于公司注册后的事情:1、银行开户;2、财务记账报税;3、公司办理社保开户,按时交纳社保;4、申请发票及税控(税控器也称税盘、税控盘)5、企业年报;注意:当企业超过三年未年报税的,将会纳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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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经营许可证变更就是在原有的ICP许可证上变更公司名称,法人,股东及股比,网站域名信息等。当ICP许可证持证公司的信息结构变更时。ICP许可证持证公司应在变更信息一个月内变更ICP许可证。二、ICP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

  2017年1月9日,“微信之父”张小龙发布的小程序正式上线  一年后,微信团队首次披露了小程序的成绩单:58万个小程序、1.7亿日活用户、覆盖逾100万开发者和2300个第三方开发平台……   小程序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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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票品名变更并不会影响增值税税款的计算,换言之,只要变名链条中的企业在各自交易环节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对国家原有的税收利益不会造成侵害。透析变名销售案件本质,石化行业企业通过变名方式旨在隐瞒生产加工行为,逃避应缴而未缴的消费税,是逃税行为而非骗税。根据刑法201条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任何逃税案件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不得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对于石化行业变名销售行为,应当终止司法审判程序,启动行政税务处理程序,以实现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的效果。  综上,根据最高院本次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变名销售案件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回归变名销售案件本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由有权税务机关查实造成税款损失的主体、数额并作出处理及处罚决定。各地法院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已经按照虚开定罪的,应启动司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附: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五证合一”后,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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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到预收款,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业务,然而在营改增后,这项业务的发生,对我们企业和财务人员都将是一次“业务革新”,因为,如果企业或财务人员对预收款处理不当,企业将会存在纳税风险。今天就来和大家讲讲这企业“预收款”背后的税收缴纳与风险规避,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领证刻章    领证刻章提到其中最重要一个资料就是 经营范围 这块经营范围是不是越大越好,越全越好呢?   这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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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10、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 margin:0 45px 15px; color:#888; line-

  具体法条   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 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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